“锦合”作为南马最大的猪肉销售中心,累积了几十年对这行业的老经验,深深体会消费者对食物的选择所产生的疑虑与担忧,因此在猪肉的销售处理工作上,从来未掉以轻心或忽视,务必做到让消费者吃得安心,吃得满意。
创立于1994年11月15日的锦合肉产(马)有限公司,在过去的18年来,荣幸获得同行和支持者所给予的配合与合作,逐步发展成为本区最大的猪肉食品供应商,也是全马首家荣获国际HACCP(食品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和大马兽医局 (VHM)认证的猪肉处理厂,有其一定的事实根据和证明。
“锦合”成为猪肉业的重要销售中心,意识到传统的食用产业,必须有更深远的规划和寻求更好的发展,因此除了建立有效的品牌形象,展现自己的特色,重视品质的优良与安全;更重要的是坚守与强调一个原则,客户的需要与利益永远放在第一位及不可动摇的决心和立场;因为没有客户的热情支持与坦诚接受,就没有“锦合”的今天!
“锦合”创业者初期以脚踏车送货,发展到小罗里,在逐步转型到1994年正式的大规模投入,这期间艰苦创业经历与不断累积经验,是创业至今最值得珍惜与自豪的。
累计长期在这行业里的实际经验,“锦合”不但配合市场的需求,提供更多、更大的销售服务中心,更重视与了解消费者对购买与食用猪肉所产生的心理负担与疑虑。
站在坚决维护广大猪肉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的重要目的与基础上,“锦合”决不允许产品有丝毫的缺陷、含糊与放松的处理,确保要做到信誉保证、卫生保证、新鲜保证、安全保证与健康保证。全时全力做到不负众望,让顾客信任、接受与支持,达到互惠互利的双赢目标。
为了全面做好这方面的工作,“锦合”重金安排与设置最专业、最周全的先进设备,通过新科技、新方法和可靠的专业人才,打造最优秀、最好的服务团队,用实际行动为这行业和消费者提供高水准和高素质的服务。
相信每一位精明的消费者在选择任何一种食品的时候都会特别关注食品的品质和来源,尤其他的制造过程;同样的,在选购猪肉时也会对生猪的饲养有否采用催肉剂,屠宰过程是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等的疑问。
“锦合”销售优质的猪肉来自健康的生猪,因此在选购过程采取非常严格的规定与处理。首先,提供生猪的农场必须拥有国家SALT标准认证;同时更须符合下列重要条件:
在完成鉴定养猪场严格遵守与符合规定、品质控制达至标准的生猪方被采购;同时为了强制执行这方面不容忽视的规定,养猪场更要确保做到:
除了以上猪只在宰杀前须达到重要规定外,“锦合”为确保所有已获批准宰杀的猪只达到高品质、高质量的标准,本厂特安排专业人士对有关猪只在进行全面双重的检验以确定不含任何残留物或添加剂方进行切割工作。
在挑选生猪采购的严密防范措施与过程外,为保持猪肉的新鲜、卫生与安全标准,公司位于 Taman Tan Sri Yaacob的全低温冷冻切割厂执行严格的检疫制度,第一家领先将国际先进的“冷链生产、冷链运输、冷链销售”的“冷链系统”引进我国,成为开创与推介这系统在这行业的先驱者,为猪肉的保险打开一个新的关键点,确保新鲜猪肉全程在低温无菌环境下进行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过程完全杜绝微生物滋生或污染,以达到“排酸”的效果,所产生出来的“锦合排酸放心肉”绝对新鲜、安全、卫生与符合安全食用标准。
为达到猪肉的绝对符合标准和零污染,新鲜猪肉的“排酸”过程占非常重要的处理手续:
设置与外界隔绝的切割厂房,操作空间全面消毒程序完善。闲杂人等严禁进入。公司引进国际最先进的全自动切割设备及冷冻分割加工工艺,在封闭无菌的低温环境下,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屠宰师傅对猪肉进行精细分割加工和包装,然后採取“冷链运输”将新鲜猪肉运送到各大企业、餐馆和销售点。整个销售流程,从农场到餐桌,务求层层把关,不容疏漏,确保猪肉完全杜绝微生物滋生,保持猪肉几乎零污染、新鲜、原汁原味,让消费者放心选购,安心享用健康、安全食品的好处。
在厂房内,所有切割好的新鲜猪肉都立即妥善处理,储藏在低温冷藏库,产品皆严格依照批号制度化管理。任何出问题的新鲜猪肉的投诉,都可以依据循编号数据资料,以追踪原物品的供应点,锁定问题的来源与现象,採用有效的解决步骤,重点处理以作为今后预防的措施经验,并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与利益。
为扩大与保持对消费者的紧密关系与服务,公司销售部也设有烧腊部,以定时供应各类烧腊产品给各分销商与各个餐饮业。除了一系列口碑极佳的传统烧腊产品如烧肉、叉烧、烧肠、烧骨外,公司也承办烧金猪的订单。
近年来,公司也应不同节日而推出烧腊配套与单点产品如烧鸡、烧鸭预购服务,反应良好。配套包装大方得体,方便卫生,深受欢迎,是新一代顾客的最佳选择。
在各界人士及消费者的大力支持下,公司业务也由新山扩展到全国各地。为确保顾客在第一时间买到上等优质的“锦合排酸放心肉”,每天,公司的冷冻车厢队定时把新鲜猪肉产品送到遍布全马的猪肉批发商,锦合生鲜超市及零售店等。为顾客提供最方便、最快的服务。
Golden Bull Award 2006 | CERT. NO.: MY07/0406 | EST. NO.: 148 |